(2017)鲁1122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407号原告:王某1,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涛,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女。被告:王某3,女。被告:王某4,男。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以与被告另行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杨慧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