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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407号原告:王某1,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涛,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女。被告:王某3,女。被告:王某4,男。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以与被告另行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杨慧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