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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西平县人民法院与付贺良罚金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县人民法院,付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付贺良,住西平县。西平县人民法院与付贺良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3日作出的(2016)豫1721刑初第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付贺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适用于被执行人为法人),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再加上此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1执2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立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翔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