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182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湘缘贸易有限公司、孙共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湘缘贸易有限公司,孙共起,宋中丽,舟山市殷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82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上海湘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沪南公路7178号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黎峥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书凡,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共起,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宋中丽,女,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舟山市殷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平阳浦舟渔渔轮厂内。法定代表人孙共起,经理。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浙0903执18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孙共起名下的车牌号为浙L×××××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共起名下的车牌号为浙L×××××奥迪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汤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樊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