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执3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夏春明与高维东、张启萍、詹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春明,高维东,张启萍,詹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3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春明,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维东,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启萍,女,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詹珺杰,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夏春明与被执行人高维东、张启萍、詹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启萍所抵押的位于供销街的十一列门面房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夏春明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 自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