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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财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有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有国,赵银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财保274号申请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被申请人:刘有国,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赵银莲,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刘有国所有房产予以保全;2、对被申请人刘有国名下豫U×××××号牌车辆予以保全;3、对被申请人赵银莲名下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有国所有的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赵银莲名下房屋;三、查封被申请人刘有国名下豫U×××××号牌车辆。第一、二项查封期限为三年,第三项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待审理后确认。逾期不起诉,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卫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