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与江海昌、郭桂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江海昌,郭桂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097号原告: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097514859D,住所:泰和县城坛口路51号;法定代表人:肖源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运绘,公司员工。被告:江海昌,男,汉族,住泰和县,被告:郭桂娥,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海昌、郭桂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曾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