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冬与邵景华、赵镇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邵景华,赵镇踪,王龙,辛向玲,赵泽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686民初1333号原告:陈冬,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林,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景华,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赵镇踪,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王龙,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辛向玲,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赵泽君,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案由:追偿权纠纷经审理查明,邵景华与赵镇踪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29日,邵景华因购买凯迪拉克轿车一辆,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东郊支行(下称工行济南东郊支行)申请消费贷款,并与工行济南东郊支行签订“工行山东省分行购车专用卡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车辆总价款231000元,邵景华支付首付款54840元,申请分期金额176160元,期限36期,手续费17439.84(费率9.9%),每期还款额5377.77元。同日,甲方邵景华与乙方山东乐行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贷款业务委托担保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同意为甲方选定的凯迪拉克汽车壹辆提供汽车借款担保服务。上述车辆在付清首付款后剩余金额人民币176160元,向银行申请借款,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如甲方逾期偿还银行贷款,乙方代偿后,即享有与借款银行同等权利,由乙方实行追索权,而无需另行通知甲方。为提高甲方资信程度,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提供叁名有还款能力的自然人做反担保人,并签署《反担保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同日,邵景华、王龙、辛向玲、赵泽君向山东乐行商贸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如借款人邵景华逾期偿还银行借款造成山东乐行商贸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罚息的,本借款人和反担保保证人自愿自代偿之日起按代偿借款本息总额每日2‰向山东乐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于当月足额付清。如逾期超过2个月,山东乐行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处置车辆并追究承诺人的违约责任。同日,甲方(借款人)邵景华与乙方山东乐行商贸有限公司及丙方(反担保人)王龙、辛向玲、赵泽君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内容为:根据甲方和乙方签订《委托担保服务合同》的约定,乙方于2016年10月13日作为保证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东郊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甲方借款人民币176160元提供担保。为保障乙方权益,应甲方请求,丙方自愿为甲方向乙方提供保证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包括乙方代甲方向贷款银行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甲方违约金以及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自代偿之日起按代偿资金额日2‰计算)及乙方为行使追偿权产生的其他费用。丙方保证期间为两年,自乙方代偿之日起计算。合同履行期间,邵景华未按分期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山东乐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4月24日分别向工行济南东郊支行代偿贷款本息6126.67元和157739.08元,共计163865.75元。2017年5月2日,山东乐行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冬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因邵景华逾期清偿工商济南东郊支行借款,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已经代替邵景华清偿了欠付银行的借款本息163865.75元,甲方取得了向邵景华追偿上述欠款的权利。甲方将上述对邵景华持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163865.75元及利息全部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邵景华及为邵景华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人王龙、辛向玲、赵泽君主张权利。2017年5月8日和5月16日,山东乐行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向保证人王龙、辛向玲、赵泽君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债权转让事宜。后陈冬向邵景华、赵镇踪、王龙、辛向玲、赵泽君主张债权未果,致成本案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陈冬与被告邵景华、赵镇踪、王龙、辛向玲、赵泽君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邵景华、赵镇踪、王龙、辛向玲、赵泽君于2017年8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陈冬债权转让款170000元;原告陈冬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五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付款,则原告可按起诉金额173865.75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案件受理费1888.66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408.66元由五被告承担,由法院一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888.66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陈冬负担。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靖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