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敬国与十堰市绿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郧西卓越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敬国,十堰市绿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郧西卓越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陈敬国,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被执行人十堰市绿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小河村2组。法定代表人周志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郧西卓越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五龙河大道。法定代表人宋星慧,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3)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0711号陈敬国与十堰市绿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郧西卓越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郧西卓越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敬国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郧西卓越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欠付款1978353元工程款范围内向余永明、余裕明、陈敬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