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谓华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谓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281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谓华,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穴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谓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中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谓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盛某打电话被告人李谓华,称购买了一些毒品,等吃完中饭来李谓华家吸食,李谓华表示同意。一个小时后,盛某、石某、杨某、翟某等人来到李谓华家,在李谓华家三楼客厅,用吸管、矿泉水瓶、锡纸等工具,采用烫吸的方法吸食毒品“麻古”3颗及“冰毒”。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谓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谓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谓华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谓华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谓华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谓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谓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