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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兴龙湖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237号之一原告:重庆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39492729R。法定代表人:高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霜,女,199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产波,男,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兴龙湖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龙湖西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32019M。法定代表人:吴亚军。被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剑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32019M。法定代表人:王朝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女,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龙,男,198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该公司员工。原告重庆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兴龙湖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重庆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04元,减半收取6452元,由原告重庆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可萍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人民陪审员  何 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如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