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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与淮安市淮药医药有限公司天地人大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淮安市淮药医药有限公司天地人大药房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91民初2085号原告:XX,男,1977年9月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淮安市淮药医药有限公司天地人大药房,住所地淮安绿地世纪城国际花都(一期)55号楼商业12室。负责人:陈子位,该单位经理。原告XX与被告淮安市淮药医药有限公司天地人大药房(简称:天地人大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地人大药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费1650元(退款150元、赔偿款1500元)。被告天地人大药房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从被告处购买了安徽修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玛咖片”2罐,标价75元,后原告认为该产品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量,为不安全食品,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返还并赔偿其1650元。庭审中,原告提供购物发票和涉案商品实物,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提供《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证明涉案商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销售的安徽修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玛咖片”未按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被告退还货款,依法赔偿其损失。并提供购物发票、涉案商品实物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证明其主张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销售的玛咖片未按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对特定人群的人体健康存在潜在的安全危害,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被告天地人大药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故原告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安市淮药医药有限公司天地人大药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XX货款150元,支付赔偿金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地人大药房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