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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特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滕勇、滕道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勇,滕道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特215号申请人:滕勇,男,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系老河口市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滕道安,男,汉族,1962年4月7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申请人滕勇与被申请人滕道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申请人滕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滕勇撤回申请。审判员  蒋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