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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满金与王堂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满金,王堂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2民初813号原告周满金,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东安县。被告王堂斌,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满金与被告王堂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满金于2017年8月3日以被告王堂斌暂时无法送达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满金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满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满金负担。审判员  唐荣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永立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