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满金与王堂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满金,王堂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2民初813号原告周满金,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东安县。被告王堂斌,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满金与被告王堂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满金于2017年8月3日以被告王堂斌暂时无法送达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满金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满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满金负担。审判员 唐荣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永立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