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万守信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守信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刑初118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守信,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7日投案并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敖亮,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至侨,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守信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守信及其辩护人敖亮、李至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中旬,王某2、朱某、田某、王某3(均因本案已被判刑)商议对位于本市福田区华强北上步工业区的“九如”茶艺馆实施抢劫,并由田某约集了被告人万守信及潘某(因本案已被判刑)参与。2006年6月18日晚,在经过踩点后,上述六人携带王某2事先准备的两把玩具枪、四把水果刀及口罩、鸭舌帽等作案工具,至“九如”茶艺馆开房打麻将,期间由田某在茶艺馆大厅观察。至次日凌晨1时许,茶艺馆人渐少后王某2等人决定动手,遂拿出上述玩具枪和水果刀,部分人带上口罩及鸭舌帽,先进入茶艺馆“国之香”包房内进行抢劫,然后再闯入“青山绿水”包房内对正在打麻将的五名茶艺馆工作人员进行抢劫,最后闯入“黄山毛尖”包房内对四名打麻将的客人实施抢劫,共抢走被害人张某、王某1、周某、何某、武某、卢某、石某、高某等人的黄金项链1条(王某2将其熔成戒指,后被缴获)、公文包1个以及手机7部(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786元)和现金人民币10600余元、港币200元。期间,被告人万守信跟随王某2等人进入第一间房实施抢劫,并在抢劫后与潘某等人留守该房间负责看人,事后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万守信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已决同案犯的诉讼证据材料及《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情况说明,到案经过、11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书证;同案犯王某2、朱某、田某、王某3、潘某等的证言;被害人何某、张某、王某1、周某、武某、卢某、石某、高某的陈述;被告人万守信的供述和辩解。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万守信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万守信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犯罪时年龄小,文化水平不高;系初犯;认罪、悔罪;愿退还所得赃款;家中有两个小孩需要照顾。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守信犯抢劫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守信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非犯意提议者,亦非涉案犯罪行为的策划、组织者,未对抢得的赃款进行控制、分配,虽有参与抢劫,但只进入了一个房间,之后对被害人实施看守,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守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人民陪审员 谭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翁雅玲速 录 员 李韵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