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振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8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振忠(曾用名李焯忠),男,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中专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振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振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李振忠饮酒后驾驶粤E×××××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人民四路由南往西方向行驶,行至人民四路与环城路交叉路口时,适遇被害人李某驾驶粤E×××××号小型轿车驶至,两车在路口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受轻微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李振忠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振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李振忠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44.2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李振忠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振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李振忠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佛山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视听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资料,关于李某的损伤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书及价格评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表,查获李振忠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忠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振忠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振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振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书记员 叶素贤PAG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