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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翔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翔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2137号原告: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下西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879390808。法定代表人:蒲英俊,总经理。被告:陆翔天,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翔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陆翔天外出,电话联系被告,陆翔天拒绝告知现住址,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余建华人民陪审员  滕巧红人民陪审员  陈俊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