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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督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迁西县宏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进利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迁西县宏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进利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227民督74号申请人:迁西县宏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城关景忠西街南(药厂家属院)。组织机构代码:07207066-5。法定代表人:吴春军,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杨进利,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申请人迁西县宏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递交如下证据:欠费明细1份、山水华府小区物业服务合同1份、迁西县栗乡街道山庄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证1份,要求:被申请人杨进利给付申请人2014年11月13日至2016年8月15日物业服务费285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迁西县宏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进利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迁西县宏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853元。案件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杨进利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鹤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