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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奕源与潘伟峰、陈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奕源,潘伟峰,陈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民初953号原告:张奕源,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潘伟峰,男,199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永胜,男,199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张奕源与被告潘伟峰、陈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奕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伟峰、陈永胜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奕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潘伟峰偿还借款1.5万元;2.陈永胜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潘伟峰于2016年12月6日向张奕源借款1.5万元,由陈永胜保证担保。后经催讨,被告拒不偿还。潘伟峰、陈永胜均未作答辩。张奕源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张,主要内容:借款人潘伟峰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今向张奕源借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按约定日息0.1%,担保人陈永胜应完全负责借款本息归还责任。本院认为,潘伟峰、陈永胜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张奕源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与待证事实相关,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事实认定如下:潘伟峰因经商需要资金,于2016年12月6日向张奕源借款1.5万元,约定按日0.1%计付利息,陈永胜对借款保证担保。潘伟峰、陈永胜分别在借条的借款人、担保人栏内签名捺印后交给张奕源收执。张奕源经催偿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潘伟峰与张奕源之间存在的不定期有息民间借贷关系,除超出年利率24%的利息约定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外,其它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不定期借贷,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宽限期内清偿债务。陈永胜在借条上签名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对保证方式、范围、期限均未约定,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应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张奕源要求潘伟峰偿还借款1.5万元,陈永胜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潘伟峰经本院公告传唤,陈永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潘伟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奕源借款1.5万元。二、陈永胜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陈永胜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可向潘伟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潘伟峰、陈永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清源人民陪审员  刘志坚人民陪审员  刘文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耀城附: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