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魏学广与董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学广,董保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3055号原告:魏学广,男,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战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保国,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魏学广与被告董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学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战强、被告董保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学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32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015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化肥、地膜等共计价值6321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董保国辩称,他给了我假种子,我就赊他的化肥。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2014年12月16日、2015年3月1日、2015年3月8日、2015年3月23日、2015年4月27日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被告分6次分别欠原告款300元、2010元、940元、171元、1800元、1100共计6321元的事实;庭审中,因被告对上述欠款均予认可,本院依法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欠款,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另对被告答辩的原告给了我假种子,我就赊他的化肥的意见,因理由不正当,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保国应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魏学广欠款63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董保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