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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肖成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成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23刑初8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成勇,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被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普安县看守所。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安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成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成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二〇〇一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夜,被告人肖成勇伙同罗斌(已判刑)窜至贵州省普安县青山镇云盘村雨桥组,盗走该组村民徐某家一头价值2000元的黄母牛。二、二〇〇一年农历三月二十九日,被告人肖成勇伙同罗斌、罗某1(已判刑)窜至贵州省普安县雪浦乡高云村小旧营组,盗走该组村民周某家一头价值1400元的黄母牛。三、二〇〇二年农历冬月十九日夜,被告人肖成勇伙同严某(已判刑)、罗斌窜至贵州省普安县楼下镇新生村大湾组,盗走该组村民李某家价值7000元的四头黄牛。后以3600元卖给赵某。另查明,被告人肖成勇于2016年2月24日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普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成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罗某2、罗某1、严某、雷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周某、李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笔录、刑事案件照片,估计记录及被告人肖成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流窜至普安县境内盗窃他人耕牛共计六头,价值10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成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肖成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肖成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成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