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德胜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胜,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499号申请人:赵德胜,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丽,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平,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赵德胜与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德胜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平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平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赵德胜负担(已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邬建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