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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北海市宝信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合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宝信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合玲,北海市海浪体育训练基地,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宝信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233号海岸名都公寓401号。法定代表人蒙健莹,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合玲,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被执行人北海市海浪体育训练基地,住所地北海市云南路以东、新世纪大道以北(贵州开发区B9地块内)。被执行人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公园路体育宾馆附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王合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合娟,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民二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王合玲须归还借款2200000元及诉讼费14312元等费用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合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合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宝信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前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海市海浪体育训练基地名下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以东、新世纪大道以北的14147.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该幅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现另案交付拍卖,待拍卖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均已抵押给其他案件且尚未作处理,本案须待享有抵押权的案件处置财产满足优先受偿权后,才得以对乘余财产进行分配。经本院网络“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