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铭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铭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666号原告:呼和浩特市铭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西侧首付官邸小区1号楼106号。法定代表人:赵俊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璐,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向阳三号路时尚花园8号楼4单元40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铭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铭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和浩特市铭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铭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雪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齐争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