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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民终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景洪汇翔大酒店、王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洪汇翔大酒店,王颖,西双版纳非霖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民终57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景洪汇翔大酒店,住所地景洪市勐海路(泼水广场斜对面)。负责人:张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颖,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西双版纳非霖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洪市民航路23号中国银行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56978091N。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原审第三人:张翔,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景洪汇翔大酒店经营者,住景洪。上诉人景洪汇翔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王颖、原审被告西双版纳非霖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张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景洪汇翔大酒店收到景洪市法院预收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后,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景洪汇翔大酒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江舟审判员  蒋荣春审判员  玉的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秋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