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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灵期与陈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灵期,陈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944号原告:卢灵期,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台敏,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宋坤,男,199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卢灵期与被告陈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同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灵期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卢灵期负担。审 判 员 俞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卓仲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