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泰宇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泰宇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李枝峰,周超波,林美平,林文杰,叶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6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黄县学前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8300-9。法定代表人魏任裕,系该企业的理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泰宇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黄县工业园区丰厚小区。法定代表人:林美平,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枝峰,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周超波,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林美平,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环县。被执行人林文杰,男,1989年8月4日出,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叶建群,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泰宇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李枝峰、周超波、林美平、林文杰、叶建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026执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真伟审判员 孙继军审判员 习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祝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