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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中伦与唐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伦,唐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王中伦,男,生于1975年6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曹碑镇榨垭村*组*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75********。被执行人:唐先军,男,生于1963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大榆镇星光村*组298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63********。本院在执行王中伦与唐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先军在我院唐先军申请执行邱小兵一案(案号为(2016)川0922执485号)中有应收取执行标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唐先军在我院唐先军申请执行邱小兵一案(案号为(2016)川0922执485号)中有应收取执行标的款项2935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华林二○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