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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王皓琳与张晓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皓琳,张晓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保令2号原告:王皓琳,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晓东,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皓琳与被告张晓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皓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皓琳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皓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王皓琳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梦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