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王皓琳与张晓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皓琳,张晓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保令2号原告:王皓琳,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晓东,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皓琳与被告张晓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皓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皓琳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皓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王皓琳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梦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