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23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褚友香与肖红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友香,肖红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1132号原告:褚友香,女,193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肖红清,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褚友香与被告肖红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褚友香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友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友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原告褚友香负担。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世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