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褚友香与肖红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友香,肖红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1132号原告:褚友香,女,193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肖红清,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褚友香与被告肖红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褚友香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友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友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原告褚友香负担。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世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