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任俊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俊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特39号申请人:任俊堂,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委托代理人:孙秋伟,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负责人:李士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玉伟,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任俊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艳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保险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3日经唐山市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包干赔付任俊堂80000元。不再涉及诉讼,双方无异议并达成本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任俊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3日经唐山市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艳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凯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