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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2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巧、牛彦博等与樊利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巧,牛彦博,牛琳涵,牛二振,杨鲜芬,樊利民,温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443号之一原告:曹巧,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系受害人牛秋锋之妻。原告:牛彦博,男,200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系受害人牛秋锋之子。原告:牛琳涵,女,201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系受害人牛秋锋之女。原告:牛二振,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系受害人牛秋锋之父。原告:杨鲜芬,女,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系受害人牛秋锋之母。以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琦,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利民,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焦作市温县。被告:温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新洛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3999817949。法定代表人:王卫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全,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街付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8509478X7。负责人:许曙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沛,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曹巧、牛彦博、牛琳涵、牛二振、杨鲜芬与被告樊利民、温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樊利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巧、牛彦博、牛琳涵、牛二振、杨鲜芬撤回对被告樊利民的起诉。审 判 长  魏光辉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人民陪审员  王书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蔡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