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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德荣、时开军等与时天良、田国虎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荣,时开军,时虎,时建刚,时天良,田国虎,魏伟,王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德荣,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时开军,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时虎,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时建刚,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时天良,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田国虎,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魏伟,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王正国,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王德荣、时开军、时虎、时建刚与被执行人时天良、田国虎、魏伟、王正国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魏伟、王正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4月30日、6月1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田国虎、时天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田国虎银行存款506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时天良在2017年3月12日前支付赔偿款5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孙培勇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涂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