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于春雨与于月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949号原告:于春雨,女,199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双(与于春雨是亲属关系),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于月珍,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于春雨与被告于月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春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春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XX满审判员 张 梅审判员 柳炳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竟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