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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异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牟秀兰对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吉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吉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异340号案外人:牟秀兰,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林,吉林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警民街81号。法定代表人:张铁平,董事长。被告:吉林市吉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街兰亭雅苑12号楼5号网点。法定代表人:蒯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吉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牟秀兰于2017年7月17日对查封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牟秀兰称,请求解除对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78号名城华府2号楼07幢二单元0204038室的查封。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在贵院查封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实际占有该房屋,并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有购房合同等证据证明。请求解除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审理一建公司诉吉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建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吉奥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78号名城华府2号楼60套房屋(其中含涉案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到期后,本院作出(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续查封了2号楼37套房屋(其中含涉案房屋)。2017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17)吉02民初33-2号民事裁定,继续对2号楼35套房屋进行查封。另查,2012年10月18日,案外人与吉奥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购买名城华府B幢2单元402号(即2号楼07幢2单元0204038室)房屋,总价款为590474元,并于同日支付了全部价款。案外人占有该房屋至今。涉案房屋为案外人唯一住房。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案外人在本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已经签订书面协议交纳了全部房款,且该房屋系其唯一住房,故本院不应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78号名城华府2号楼07幢2单元0204038室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任成代理审判员  李会芳代理审判员  赵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牟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