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罗林德、侯达银、付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罗林德,侯达银,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576139-3。法定代表人陈碧,行长。被执行人:罗林德,男,生于1957年12月4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侯达银,男,生于1968年9月5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付君,男,生于1987年3月24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3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申请执行罗林德、侯达银、付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罗林德、侯达银、付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35813.92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前述债权兑现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罗林德、侯达银、付君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23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