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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与范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范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57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负责人:赵晖,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仕广,广东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醒,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与被告范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泳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