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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44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罗某。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7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罗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取得有效的驾驶资格)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桂香路与泗黎路交汇处路口路段时,其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身右侧及后侧与魏某沿桂香路南往北方向驾驶的粤B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身左前侧发生碰撞,碰撞后该货车失控撞向该路口的安全岛,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交通信号灯损坏及罗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2017年7月2日,被告人罗某接交警部门电话通知到案。 经检验,被告人��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7.97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陈 瑞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