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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7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田曼芳辛明峰与谢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曼芳,辛明峰,谢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7976号原告田曼芳,女,汉族,1981年4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原告辛明峰,男,汉族,1983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顺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榕,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上列原告田曼芳、辛明峰诉被告谢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人民币3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两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未偿还属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田曼芳、辛明峰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谢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楚烁书 记 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