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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发洪申请执行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恢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发洪,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赵发洪,男,生于1976年8月,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绍远,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发洪申请执行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盐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劳仲案【2015】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发洪向盐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发洪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盐劳仲案【2015】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淋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