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发洪申请执行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恢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发洪,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赵发洪,男,生于1976年8月,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绍远,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发洪申请执行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盐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劳仲案【2015】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发洪向盐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发洪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盐劳仲案【2015】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淋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