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建霞、王永才、严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建霞,严有平,王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966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昌县。法定代表人:周安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葸静,该联社焦家庄信用社信贷员。被执行人:张建霞,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严有平,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永才,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建霞、王永才、严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永民二初字第392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17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90577.33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9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世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