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执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长春团山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与张文秀、余长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团山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张文秀,余长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4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团山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文秀被执行人余长水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团山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秀、余长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张文秀、余长水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洋名下提供担保的吉AQ24**小型越野客车车籍;二、冻结被执行人张文秀、余长水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洪武审 判 员  陈 颖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