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辖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鼓楼区超国静妍美容中心管辖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市鼓楼区超国静妍美容中心,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鼓楼区超国静妍美容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号太古山庄4.*幢***室。经营者:朱先珍,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202室。法定代表人:范彐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芹,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超国静妍美容中心(以下简称静妍美容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妍之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静妍美容中心上诉称,案涉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以驰名商标起诉是为了规避管辖。妍之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不能证实侵权行为地在南京。张翔不是案涉商标原所有人,没有实际使用案涉商标,所谓知名实属捏造事实。妍之梦公司未提交二审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妍之梦公司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规定,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是发生在南京市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静妍美容中心提出的“案涉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张翔不是案涉商标原所有人,没有实际使用案涉商标,所谓知名实属捏造事实”的上诉理由,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属于管辖审理阶段需要审理的范围。综上,静妍美容中心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茂仁审判员 罗伟明审判员 何永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一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