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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进财、刘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财,刘玉根,师立雪,刘春梅,解卫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416号申请人:张进财,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申请人:刘玉根,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师立雪,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刘春梅(系师立雪之妻),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解卫彬,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进财、刘玉根与被申请人师立雪、刘春梅、解卫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师立雪、刘春梅、解卫彬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冀T×××××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师立雪、刘春梅、解卫彬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