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5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邬成丰与周青双、李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成丰,周青双,李苗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5394号原告:邬成丰,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委托代理人:温作让,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捷,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青双,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李苗苗,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邬成丰诉被告周青双、李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邬成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邬成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茜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蔡庆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