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卢占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占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刑初221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占云,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深州市。2017年6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占云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占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6日,被告人卢占云在本村卢某2家盗窃现金50元。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卢占云在本村卢某1家盗窃现金450元。2017年6月5日夜,被告人卢占云在深州市北溪村乡西绿村一饲料加工厂行窃,未窃得有价值物品。随后,其又到深州市北溪村乡南溪村贾某1经营的砖厂行窃,窃得价值722元的电焊机1台、钻石牌香烟4盒。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占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在审理中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卢占云案发前退赔被害人卢某1现金450元,被盗电焊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占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卢某2、卢某1、石某、贾某1的陈述,证人卢某2(与被害人卢某2同为一人)的证言,深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占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占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盗赃款、赃物大部退赔或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占云当庭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调查不属实,不予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占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卢占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被害人卢占服人民币五十元;退赔被害人贾吉生钻石牌香烟四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丙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