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辖终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凯、武汉新城国际博览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凯,武汉新城国际博览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凯,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新城国际博览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619号。法定代表人:李蓉。上诉人杨凯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新城国际博览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25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杨凯上诉称,被上诉人认为江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导致其所谓的损失是上诉人造成的,则江汉区就是所谓的侵权行为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新城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杨凯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新城公司选择被告住所地的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杨凯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杨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滨审判员 余斌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