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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谢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28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6日22时20分,被告人谢某酒后驾驶粤A×××××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大桥桥底的时候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谢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有如实供述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谢某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培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