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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廖红秀、邓绍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红秀,邓绍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廖红秀,女,1951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邓绍模,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赣0735民初字9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邓绍模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邓绍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邓绍模在赣州汇通铜业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邓绍模在赣州汇通铜业有限公司的工资人民币21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仓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赖春花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赣0735执630号赣州汇通铜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廖红秀与被执行人邓绍模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了(2017)赣0735执630号执行裁定书。现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提取工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被执行人邓绍模在赣州汇通铜业有限公司的工资人民币2150元直接付至石城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石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石城农商银行城北支行,账号:1482792720000005600000)。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附:(2017)赣0735执63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