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行赔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浩与永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浩,永城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豫1425行赔初3号原告郑浩,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永城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宋德启,局长。行政负责人魏敏,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烁,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正威,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郑浩不服被告永城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浩,被告永城市公安局行政负责人魏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烁、杨正威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浩撤回起诉。审判长 高海书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苏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