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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门东见与门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东见,门西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124号之一原告:门东见,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被告:门西光,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不明。原告门东见诉被告门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辛春梅人民陪审员  乔建磊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曼 来自